摘要:告知程序的瑕疵同样不构成实质违法。 ...
同年又赋予了国王撤销出版许可的权力。
就行政决策的自身客观品质而言,一项决策可能是正确的,不需要进行决策调整。在行政决策变更中,呈现出来的多为利益表达即价值表达,而非事实描述和逻辑推理结论。
2、利益集团介入 行政决策不是单纯的技术型决策而是利益型决策,交织着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个人、地方与地方、政府官员与专家、公众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博弈,诸多决策因此难以做出、难以做到合理、难以做到被接受。(2)杜鹃模式:民意先发、政府被动回应。1、决策变更形态具有多样性 通常涉及到技术或社会稳定风险的决策更容易发生变更。鸳鸯模式是一种理想模式,特点是网民参与程度高,政府回应程度也高,公民与政府高度互动,犹如一对鸳鸯形影不离、相濡以沫。利害关系人和民众有时对行政决策的评判存在某种偏见和臆断。
私人不能提供的产品主要是环境和安全秩序,禁放烟花爆竹的初衷正是为此。当决策中发生价值冲突时,就政府的职能取向、信息掌握程度和社会控制能力来说,它更具有对公共问题的决断权。在17-18世纪,关于出版自由最雄辩的辩护词是约翰.密尔顿(John Milton)1644年的《论出版自由》(The Areopagitica)。
因此政治生活不乏混乱,甚至连楚登涅斯都开始向往更强有力的国王。这里有三种情况可以作为典型。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在1766年3月21日的大会上获得通过。当然,这并不是说公职人员有义务向大众媒体提供信息,而只是说如果他们认为公开获取公共机构运作的利益比保密所保护的利益更加重要的话,他们有机会这样做。
1809年的《政体法》确立了国王(行政)与议会之间权力分工的原则,二者共享立法权,但议会就预算、收入与支出拥有独自的决定权。正如瑞典的经验所见,信息公开是有效民主的重要条件,就此信息公开本身就是理想和目标。
到2014年,世界上颁布专门信息自由立法的国家已经达到了95个。[38]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尽管瑞典都保持中立,但国防信息受到的限制更加严格。不过,等级会议在1746-47年间就这种制度进行了讨论,因为担心陷入英国那样的辉格党和托利党式的议会政治,最后明确禁止强制指令。1776年《出版自由法》的最终投票结果,僧侣、市民和农民三个等级同意,而贵族反对。
信息公开原则的巩固和演进也与公共领域的发展和壮大息息相关。采取这种分别而没有编纂为一体,主要是为了保持1766年《出版自由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信息的交流也不限于传统的出版方式,因此瑞典在1992年开始实施《表达自由基本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保密相对应的公开范围也有重要发展。
而公文的形成时刻以及议事录、日记、备忘录和草稿等过程性信息是否属于公文也是一个讨论比较多的问题。1719年、1720年等级会议连续通过了新的《政体法》,趁机改变了权力的分配格局,权力的重心被转移给了等级会议。
到1990年代,世界上共有14个国家颁布了信息自由方面的立法。在严酷的政治条件和法律限制下,瑞典的公共讨论日趋萎缩,政治文化停滞。
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在瑞典的信息公开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48]这说明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更加捉摸不定,就此信息公开原则并不能够提供有效的保障。他起草了该委员会的报告,而且后来以非正式秘书的身份指挥其行动。公共机构在文件上加盖机密印章,并不具有决定性,只是提醒作决定的官员文件包含敏感信息。瑞典信息公开原则和制度的规范依据,可以分为基本法和一般法两个层面。在1974年新的《政体法》通过前,瑞典的民主政治发生了巨变,经历了从等级会议向现代议会的转变、从两院制变为一院制、设立首相、实行普选权等一系列变化。
但是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内阁拒绝公开的决定,则只能申诉而不能向法院起诉。限制公开必须而且只能援引前述理由(第16条)。
第2章第1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目的,同样将信息公开与意见自由联系在一起:为了鼓励自由交换观点并获取全面信息,每个瑞典公民都有权自由获取公文。1680年瑞典建立了君主专制,而1718年,国王卡尔十二在北方战争中身亡,其后继位的国王比较弱势。
但无论信息公开还是透明政府,本身并不能起到反腐败的作用,除非腐败的官员受到制裁,违法的行为受到追究。[13]同时代的安德斯. 诺登克兰茨虽然所受教育不多,不过曾在英国居住,身为市民等级的代表,他对平帽派的政策很不满意。
[12] 彼得.福斯科尔曾经游历欧洲大陆。出版具有提供信息与促进辩论的功能,而提供信息与促进辩论需要以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基础。[28]当时社会上出现了激进的思潮,形成了反贵族的舆论,引入了民主理念,并且帮助重塑平民的集体身份。 三、信息公开原则的重新确立与巩固 正如前述,公共领域具有对抗性,因此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对于其规范框架的巩固具有重要影响。
正因如此,该法规模庞大,共7编,44章,423条,长近百页,可谓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详细操作手册。最后达成的妥协是,《出版自由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只适用于以后形成的文件,而不溯及既往。
他在征引杜赫德著作的条目时,有意识地忽略了该条目的最后几行字,即《京报》只是逐字逐句摘抄来自皇帝的批示。[46]瑞典在加入欧盟后,即便来自欧盟的保密指令,也需要根据国内法进行是否公开的权衡。
摘要: 瑞典的信息公开原则诞生于自由年代,针对的是自由年代的秘密议会政治。当然,在保密期限到期前,造成损害的风险已经消失,从而使得保密没有必要是完全可能的。
虽然公共机构的定义并不包括具有政治性质的议会,但在信息公开方面后者适用公共机构的要求。瑞典的信息公开原则自始就与出版自由结合在一起,二者共同构成了瑞典社会公共领域的基础规范框架。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立法的增加,自1897年开始,在议会的特别立法中,诸如国防秘密、刑法登记、病人文件、退税、避孕和性行为方面的信息等,都被列为秘密。这种设想对于公共领域的形成,显然是一个极大的推进
[26] 不单是学者们对审查适当性的时间点的认识存在分歧,对于究竟是采用事前式的适当性审查,还是事后式的适当性审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没有统一的立场。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很多情况下,能完全实现目的的手段其实并不存在,例如,政府想要寻找到一个能够完全消除空气污染的手段是不大可能的。
这实际上涉及的是手段的主观适当性和客观适当性的问题,即手段是在主观上与目的应有关联性,还是在客观上与目的应有关联性。只要能证明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实质的关联性,哪怕是很小程度上促进目的的手段也是符合要求的。
第二,减少适当性原则适用时的恣意。因为手段的关联性大小实际上是手段的有效性大小问题,而手段有效性大小实际是手段所能促进的公共利益大小的问题。